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国环保系统宣传教育机构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我局制定了《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长期稳定地发展,根据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提出全国环保系统省、市、县三个级别的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本标准为基本要求,地方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
一、人员编制与构成标准
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员构成包括行政与事业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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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宣教机构 │人 数 │性质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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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事业分别独│行政: │专职 │本科以上 │
│及副省级城市 │立设置 ├─────────┤ │ │
│ │ │5人以上 │ │ │
│ │ ├─────────┤ │ │
│ │ │事业: │ │ │
│ │ ├─────────┤ │ │
│ │ │25人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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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与地区 │行政、事业分别独│行政: │专职 │大专以上 │
│ │立设置 ├─────────┤ │ │
│ │ │3人以上 │ │ │
│ │ ├─────────┤ │ │
│ │ │事业 │ │ │
│ │ ├─────────┤ │ │
│ │ │15人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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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与县 │ │行政: │专兼职 │大专以上 │
│ │ ├─────────┤ │ │
│ │ │2人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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