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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国环保系统宣传教育机构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我局制定了《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长期稳定地发展,根据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提出全国环保系统省、市、县三个级别的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本标准为基本要求,地方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

  一、人员编制与构成标准

  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员构成包括行政与事业两部分。

┌──────────┬────────┬─────────┬─────┬─────┐
│级  别      │宣教机构    │人 数      │性质   │学 历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事业分别独│行政:      │专职   │本科以上 │
│及副省级城市    │立设置     ├─────────┤     │     │
│          │        │5人以上      │     │     │
│          │        ├─────────┤     │     │
│          │        │事业:      │     │     │
│          │        ├─────────┤     │     │
│          │        │25人以上     │     │     │
├──────────┼────────┼─────────┼─────┼─────┤
│省辖市与地区    │行政、事业分别独│行政:      │专职   │大专以上 │
│          │立设置     ├─────────┤     │     │
│          │        │3人以上      │     │     │
│          │        ├─────────┤     │     │
│          │        │事业       │     │     │
│          │        ├─────────┤     │     │
│          │        │15人以上     │     │     │
├──────────┼────────┼─────────┼─────┼─────┤
│县级市与县     │        │行政:      │专兼职  │大专以上 │
│          │        ├─────────┤     │     │
│          │        │2人以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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