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
(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规划[2004]10号)和《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4]68号)要求,中央企业普遍开展了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了2004~2006年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通过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建立健全了规划工作机构,锻炼了规划工作队伍,强化了企业负责人的战略意识,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为指导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突出主业,推进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10号)的要求,我委分别对已公布主业的中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了评议和审核,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和企业在规划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完成 200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提出的“认真研究企业‘十一五’发展思路,搞好三年滚动规划调整”工作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支柱产业中的大企业和其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企业,要结合国家“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提出企业“十一五”发展战略和规划思路,编制完成2006~2008年企业发展规划,并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滚动规划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其他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结合国家“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本企业发展战略,编制完成 2006~2008年企业发展规划,并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滚动规划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二、今后企业编制三年发展规划要逐年进行滚动调整,形成工作制度,即企业三年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在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后,对后两年规划内容和主要目标进行必要调整,并研究提出新的第三年规划目标,形成新的三年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