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42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函》(原质管发〔2005〕244号)收悉。
依据《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院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09号)。你院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六、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七、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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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 │核承压设│核安全│抗震│主体材料 │结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工作介│壁厚 │直径 │高度 │制造活动范│备 注 │
├───┤备类别 ├───┤类别│ │形式├────┼────┤质 ├────┼────┼─────┤围及完成形│ │
│核设施│ │级别 │ │ │ │(MPa) │(℃) │ │(mm) │(mm) │(mm) │式 │ │
├───┼────┼───┼──┼──────┼──┼────┼────┼───┼────┼────┼─────┼─────┼─────┤
│中国实│压力容器│3级 │Ⅰ类│0Cr18Ni9 │立式│≤0.9 │≤420 │液态金│≤20 │≤1400 │≤2400 │根据设备制│外协项目:│
│ │ │ │ │ │ │ │ │属钠、│ │ │ │造技术规格│ │
├───┤ │ │ │ │ │ │ ├───┤ │ │ │书的要求,├─────┤
│验快堆│ │ │ │ │ │ │ │氩气 │ │ │ │按照认可的│1.超声检 │
│ │ │ │ │ │ │ │ │ │ │ │ │施工图纸和│测; │
├───┤ │ │ │ │ │ │ ├───┤ │ │ │技术文件进├─────┤
│ │ │ │ │ │ │ │ │ │ │ │ │行制造直至│2.封头成 │
│ │ │ │ │ │ │ │ │ │ │ │ │设备总成, │型; │
├───┤ │ │ ├──────┤ │ │ ├───┤ │ │ │包括完成所├─────┤
│ │ │ │ │0Cr18Ni10Ti │ │ │ │氩气 │ │ │ │有检验和试│3.大型部 │
│ │ │ │ │ │ │ │ │ │ │ │ │验项目。提│件整体热处│
│ │ │ │ │ │ │ │ │ │ │ │ │供最终产品│理; │
├───┼────┼───┼──┼──────┼──┼────┼────┼───┼────┼────┼─────┤及质量证明├─────┤
│ │储罐 │3级 │Ⅰ类│ │卧式│≤0.2 │常温 │ │≤12 │≤2800 │≤7100 │文件。 │4.化学成 │
│ │ │ │ │ │ │ │ │ │ │ │ │ │份分析。 │
├───┤ │ │ ├──────┤ │ │ ├───┤ │ │ │ ├─────┤
│ │ │ │ │16MnR │ │ │ │0o轻柴│ │ │ │ │ │
│ │ │ │ │ │ │ │ │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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