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赵同刚局长在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暨部署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三)认真贯彻《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工作。贯彻实施《办法》,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权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权责一致的理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完善本地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具体管理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只有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才能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不仅是行使行政权力,更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一个工作机制,落实人员,落实责任,积极贯彻《办法》各项规定,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和许可后监管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从事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树立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对违反《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

  2、坚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严把许可证发放准入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中,要树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食品生产经营申请者,要从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几方面加强审查,严格发证把关,严格审查程序,坚决做到不迁就落后、不降低标准、不发人情证,确保凡是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经过了严格审核,都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受理审查;对于具备申请条件但审查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发证;对已经实施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地区,严格把握申请者量化分级评分的要求;对已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在换发证件时重新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审查合格的,给予换发卫生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者,坚决吊销原卫生许可证;对吊销卫生许可证者,三年内不得再受理其卫生许可申请。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许可问题,各级卫生部门要与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3、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发放卫生许可证情况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严格按照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监督、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降低许可条件者,要立即责令其改正;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做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许可后监管要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促进企业诚信生产经营,标明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摊点,要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伪造、出借、倒卖卫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要充分发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要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及时沟通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和吊销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