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