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掌握全国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说清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优化、调整国家“十一五”环境监测网,规范布设监测点位(断面);省级和地市级环保局建立健全省级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网。
6、广泛征求对《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7、加快完善
环境监测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体系。制定完成6项
环境监测技术路线、20项技术规范(规定),制(修)订30项方法标准。
8、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9、制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调整规定》、《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10、修订《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逐步扩大例行监测领域和范围
11、规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设置与调整。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逐步开展CO、O3自动监测,每日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降雨量、pH值、电导率及全部离子组分监测,并按季度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12、继续做好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工作。
(1)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每月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有条件的省界断面开展水体中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分析。
(2)加强地表水水质自动站的运行与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国家建设的8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3)边境河流(包括国界、出入境河流)、“三河三湖”、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重点流域或区域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相应水体的监测工作。
13、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近岸海域299个国控站点按照《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开展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每半年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继续开展监测海水浴场(夏季)水质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