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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办〔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做好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现将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06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工作重点,以为环境管理服务和满足社会公众需要为目标,以及时、准确获取环境监测数据,努力说清全国和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说清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中心任务,做好例行监测,强化应急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完成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各项任务,促进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一、筹备召开第七次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十一五”环境监测工作

  1、筹备召开第七次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围绕落实《决定》,统一认识,研究部署“十一五”环境监测工作。

  二、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按时、保质完成各类环境质量分析报告

  2、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本辖区2005年环境状况公报。

  3、各级环保部门要按季度开展环境质量会商工作,并定期发布本辖区的环境质量信息。

  4、地级(含地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2001-2005年)》,并按评比要求推荐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优秀《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2001-2005年)》进行评比和表彰。

  三、优化调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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