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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5号--关于防止基孔肯雅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35号)

关于防止基孔肯雅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毛里求斯、塞舌尔、法属留旺尼岛和马约特岛广泛暴发基孔肯雅病疫情,法属留尼旺岛从2005年3月28日至2006年2月19日,共报告病例2406例,仅2006年2月13至19日一周就报告333例病人。从2006年1月初开始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报告发生基孔肯雅病:马约特岛924例,毛里求斯2553例,塞舌尔4650例。为防止基孔肯雅病传入我国,保障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四肢关节及脊椎剧痛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者或现场发现的基孔肯雅可疑病例,要及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

  二、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索取《就诊方便卡》,持有《就诊方便卡》可得到优先诊治。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要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三、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不得携带蚊虫。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要严格进行检疫,发现有蚊虫的,要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灭蚊措施,清除蚊媒孳生地,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

  五、准备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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