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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
  六、未依照审批机关的规定换领办学许可证的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并进行公告。
  七、本通知所称规定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确定。
  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在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
  2.移交财产协议书(格式样本)
  3.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

                            民 政 部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



  (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学校名称)申请民事主体资格由  □合伙  □个体 (请在相应□内打“√”或涂黑“■”)变更为法人。
我校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对我校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无异议。
我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为法人前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由变更为法人后的学校承继。
本申请书内容真实有效。

                           ××民办学校(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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