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对企业产品出口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尽职尽责,对核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坚持原则,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商务部于每年6月底前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完成上一年度“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出口情况检查报告,并上报国务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 )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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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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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时间 │ │投产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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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经营范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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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项目的产品范│ │
│围 │ │
├────────┼────────────────────────────┤
│接受核查产品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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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进口设备免税│ │出口销售收入(万美元)│ │所占比例│ │
│产品上年度产品全│ ├───────────┼──┼────┼──┤
│部销售收入(万美│ │内销销售收入(万美元)│ │所占比例│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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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内销,是否已│是( ) │补缴税款金额(万元) │ │
│补缴历年已返还的├─────┤ │ │
│进口税收款项 │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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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时间 │
│ │
│(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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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 │ 财政监察专员办│ 海关 │ 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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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 │ │ │
│审核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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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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