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高度重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十九)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继续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等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进一步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加大对军工、森工等困难行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支持力度。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和进城农民工就业工作。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证各项社会保险金的及时支付。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做好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提高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参保率,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基金监管力度,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负责)
(四十一)切实做好农民工有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立并完善防止工资拖欠的法规和机制,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办法。指导地方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实施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问题。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全面检查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依法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子女上学和计划生育等相关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劳动保障部牵头)
(四十二)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加快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济、临时救助等制度,增加资金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和管理,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落实优抚政策,适当提高抚恤补助标准。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捐助和帮扶活动。重视做好老龄工作。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民政部牵头)
(四十三)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同步推进县医院、县中医院(民族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推进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以上的县(市)。完善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卫生部牵头)
(四十四)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继续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调整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的投入,创新投入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努力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卫生部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