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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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