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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5号--PBT树脂进行反倾销初裁公告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 台湾地区公司
  1、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 12.78%
  2、其他台湾公司 17.31%
  (二)所有日本公司 17.3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3月22日起,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一、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调查证据表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产品用途一致,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因此,被调查产品之间竞争条件相同。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产品用途基本一致,面向相同的消费市场,拥有部分共同客户群体,产品质量相当,具有可替代性。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销售渠道和销售环节的不同对产品的竞争性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调查机关确定,就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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