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由其组织的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结题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按规定支付评审费、劳务费,所需经费由中央保健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章 行为准则与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和结题鉴定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3、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未公布信息;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5、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6、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验收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和结题鉴定验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和结题鉴定验收过程应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查询或透露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有关结果在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3、实行回避制度:有关专家,工作人员如为申请项目者或课题组成员、顾问或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和结题鉴定验收工作,应主动向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申明回避;
4、不得为项目申请者编写项目申请书或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中期评估检查、结题鉴定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5、专家在参与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鉴定验收本单位项目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精神,严格遵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发表意见。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撤销项目:
1、中期评估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
2、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并未按规定程序变更项目负责人;
3、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或研究内容;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剽窃他人成果;
8、两次结题鉴定验收未获通过者;
9、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10、自行申请撤销项目,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五十五条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暂停该人员项目申报资格一次。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