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物价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预算不能满足实际要求时,作为项目活动预算的补充。不可预见费的实际发生数额需在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预算编报中单独说明,其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四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
1、保健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按批准预算额度,分年度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2、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一般分三次拨款。第一次拨款在通知项目立项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50%;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批准经费的40%;其余10%为预留保证金,待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对资助资金数额较少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全额划拨方式。
3、资助项目合作、协作资金的转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签订的协议转拨。
4、 如果项目计划因故中止实施,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停止项目资金的转拨。
第四十五条 项目通过结题鉴定和验收后,其资助经费节余(包括预留保证金)部分可用于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奖励,奖励方案应报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其余部分作为下一次课题经费统一安排。
第四十六条 项目如有自筹经费的,其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单位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撤销项目的通知后1个月内,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撤销项目的经费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追回。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凡涉及经费开支计划变更的,应在书面申请中附有经费决算、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以及新的经费开支计划。
第五十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立项评审、中期评估检查、结题鉴定验收等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保健专项资金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的对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所需经费可从参加中期检查项目经费中分摊列支,仅限于支付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1、3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