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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验收会议前1个月将《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寄送评审组专家。
  3、召开评审会议,验收专家组根据课题合同书内容,在听取课题执行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后,独立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二条 按照课题合同目标、任务约定,如期保质完成且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由专家组做出定性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对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验收专家组应提出评价意见,并向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建议。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组织验收部门发出复议通知3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再次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课题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订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文件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对合同有关内容和指标擅自进行调整的;
  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的,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财务违纪问题的;
  6、须复议课题未按期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在重新验收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的;
  7、课题执行超过合同期,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的。
  第三十五条 课题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经主管部门连同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在15日内报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式两份,并附软盘一份)
  第三十六条 对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课题主持人及单位,将取消其再次申请课题的资格。

第七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七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专著及其他应用性成果等。研究(咨询)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专著可为3-4年。
  第三十八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成果对提高保健对象健康水平、对指导、促进中央保健工作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且效果明显的,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应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加以推广,并积极资助或协助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发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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