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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委托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采取同学科专家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有关程序随机选取。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在3-5人。
  第二十四条 重大委托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程序:
  1、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召开评审会议前2周将《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等材料寄送评审组专家;
  2、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组须有全部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项目负责人现场进行答辩,评审组专家根据中期评估检查要求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打分,同时进行记名投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确定是否通过中期检查,并由专家组长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做出拨付或缓拨后续经费的决定,并下发通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l、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延期;
  6、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7、撤销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延期申请最迟应在原计划结题时间前3个月提交,只能延期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它需申请事项,应在发生变更后1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章 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验收工作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验收方式原则上采取专家书面评审与集中汇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基本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后,可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认真审核后,向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表(附件2),经批准后,验收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采取同学科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有关程序随机选取。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在3-7人。
  第三十条 结题验收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后,填写《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结题报告》(附件3),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在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一式六份报送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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