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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为中央保健专职工作人员,或在中央保健基地连续工作5年以上人员,或在其它医疗机构工作但连续参与中央保健工作3年以上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和在读研究生)。因调动、进修、出国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应从返回原工作岗位起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包括临床医护人员、医技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央保健专职工作人员。
  2、申请者须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职称;
  3、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保健工作,工作中能够自觉服从中央保健工作需要和安排。三年内曾获中央保健工作表彰和奖励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党纪或行政处分尚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4、申请者如获资助即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5、青年项目申请者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课题组其他成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7、申请者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8、因不当的原因中止计划项目的申请人,自中止项目时起,下一次课题申请不能申报新项目。无故不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对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9、申请项目如有其它自筹经费来源,必须如实说明并出具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10、申请者必须知晓本办法,并自觉遵守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
  1、项目申请人按照《中央保健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申请书》填写申报材料;
  2、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填写内容的情况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协作单位同时要协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间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送交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立项实行同学科专家评审制,采取通讯评审(函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有关程序随机选取。课题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课题评审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并遵循回避原则。课题评审专家组的人数、专业特长应科学合理。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被评审课题所属医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评审意见;
  3、熟悉被评审课题所属领域的最新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第十六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项目申报当年的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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