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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负责本单位的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对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课题任务书;
  2、负责指导、监督科研工作的开展、科研经费的使用、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落实课题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
  4、组织课题验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5、有关单位的保健处(办)协助科研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6、有关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协助科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课题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2、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4、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八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和重点研究计划方式进行。中长期规划和重点研究计划的制订,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央保健委员会专家组的协助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汇总整理制定。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的项目优先
  第九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立项的基本标准是:
  l、在中央保健工作领域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对提高保健对象健康水平有实际意义的应用性课题;
  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对提高保健工作领域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课题;
  3、能为中央保健委员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论据和论证的重点课题。
  第十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分为:
  1、重点项目;
  2、一般项目;
  3、青年项目;
  4、管理项目。
  第十一条 个别重大研究课题,以委托项目招标的方式,经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其管理要求同其他项目。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一般在立项评审当年第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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