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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央保健工作需要,促进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的发展,规范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规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保健科研工作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对中央保健工作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为提高保健对象健康水平,加强保健工作人才培养,巩固保健队伍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的,由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科研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研究制定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点研究任务;
  2、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3、合理使用和管理科研经费; 
  4、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5、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6、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课题组及承担单位做出奖励或处罚决定;
  7、时组织科研信息交流,支持中央保健工作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专家组作为专业咨询机构协助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完成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规划、指导、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中央保健工作领域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点研究计划;
  2、参与科研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验收工作并出具专家意见;
  3、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其它科研工作。
  第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委托各基地医院科研处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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