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
(七)参加执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报关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海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及相关手续;
(三)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
(四)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
(五)按照规定参加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
(六)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
(七)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
(八)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
第三十条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企业或者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
第三十一条 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
报关员应当按照报关单位的要求和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办理下列业务:
(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五)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六)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