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专科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我部印发的《
关于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卫疾控发〔 2005 〕 2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疫情报告和病人管理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 2004 〕 92 号)中,对综合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肺结核病人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转诊和追踪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结核病专科医院肺结核病防治工作,明确结核病专科医院职责,及早发现病人,规范诊治行为,减少耐药结核的发生,现要求如下:
一、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并按照规定做好肺结核病人的疫情报告工作。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要按照《 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指南》 的要求,进行结核病网络专报,并在24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二、按照《 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 的要求,实行《 初诊病人登记本》 、《 结核病人登记本》 和《 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 三本登记制度,并认真做好填报工作。
三、对住院和不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均应执行全国推荐的统一的化疗方案。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治疗方案的,要注明情况备查。
四、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门诊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报告,填写转诊单一式三份,转送病人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对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应当确保病人住院期间规范化的治疗和规律服药,并及时报告。对未完成疗程的出院肺结核病人,应填写转诊单一式三份,立即转送病人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管理,完成规定的疗程。
五、医院要有一名院领导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院预防保健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