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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06年2月1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 船公司

  第四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 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
  (一)航线运行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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