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2005年12月26日 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香港、澳门中检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项下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2005年12月正式签署,该
《协议》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早期收获”协议项下的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项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和签证操作程序(见附件2)。
二、凡申请办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他单据;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巴基斯坦的货物,无联运提单的,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三、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其主要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3)。
四、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15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在证书第13栏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