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3月开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客观要求。资格认定工作对财政部门来讲是一项新工作,因此,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为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良好的服务,做好资格认定工作。
二、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向获得甲级、乙级或资格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样式见附件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规范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办事高效合理。
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按原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工作停止,已登记备案的机构需重新参加资格认定。
三、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得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某些行业政府采购市场附加资格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