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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


  2、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如实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3、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通过误导性价格表示诱导用户与其交易的;

  4、提供短信竟猜、包月类、订阅类等短信服务时,不如实标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

  5、以缩短通话时间等手段,使服务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6、违反《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的组织方式:这次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组织,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也可采取联合办案,下查一级等方式。商业促销重点检查结合元旦、春节和“五一”节假日市场检查一并进行(节假日市场检查不再另行部署)。通信行业检查前,我委将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各地在国家明确的重点检查范围内,可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检查群众举报的价格欺诈、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在检查前可采取先发布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和典型案例,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通过群众举报,收集价格欺诈行为线索,或先行试点检查,后全面铺开等形式进行。

  检查时间:商业促销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安排在2006年元旦前后至2月份(春节前后)和“五一”节黄金周前后集中开展。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安排在2006年4月至5月份集中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摆在和其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同样突出的位置。认真部署落实,制定工作方案,合理配置检查力量,强化工作督导,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重点检查取得成效。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将适时派出督导级赴部分省市督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重点检查中要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件,积极反映工作成果,扩大工作影响,营造制止价格欺诈的良好氛围。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加强与商务、通信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形成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政策界定。地方在检查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的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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