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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用离心机分离磨削废水申请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用离心机分离磨削废水申请的批复
(国核安发〔2006〕40号)
国营八一二厂:
你厂《关于采用离心机分离120#-2磨削废水的请示》(厂安发〔2005〕46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厂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厂将120#-2磨削岗位废水分离方式由重力沉降改为离心分离是可以接受的,现批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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