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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6年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一)以高级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为指导,交流讲授高级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二)以学员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学以致用,解决学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近年来组织的高级会计培训课程的基础上,制定《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大纲(企业类)》,印发学员,并不断根据学员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关注社会经济热点问题。结合企业改革、经济改革和会计改革等热点问题,组织系列专题讲座和互动研讨等,拓展学员视野。

  (四)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为主导,开发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系列辅导教材,形成一套高级会计人才教材库,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我国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发展进程、学员参与学习的效果等情况,定期对培训教材进行充实、修订、完善。

  七、对学员的考核与管理

  (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国家会计学院应当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实行政府资助与考核挂钩制度。参加培训的学员,培训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其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资金资助。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

  (三)引入淘汰机制。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每个3年培训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参加下一周期更高层次培训。每一周期的学员淘汰比例不低于30%。

  (四)颁发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结业。学员结业时,由财政部用印、国家会计学院颁发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

  (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取得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者,将择优聘任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成员,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优先参加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科研、学术等活动。

  八、培训时间、地点与规模

  (一)培训时间。2006年7月中下旬,3年为1个培训阶段。

  (二)培训地点。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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