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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6年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财政部2006年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发挥高级会计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宣传会计政策、组织继续教育、研究实务问题等方面的组织推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国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组织领导

  财政部成立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高级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组织协调开发培训教材,建立高级会计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指导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才培训的同时,负责组织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报名、材料审查、组织考试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实施,具体负责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教务管理等。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在中央直管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其后备人员。

  四、培训对象的选拔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中央直管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领导职务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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