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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05年12月23日 整规办发[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信息产业(厅)局、文化(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工商局、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增进世界各国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的了解,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中宣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新闻办,决定于2006年4月20日~26日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以下简称宣传周活动)。2006年宣传周活动将围绕“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及各地同期举办的“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以下简称成果展),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二、宣传重点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立场,采取的重大举措;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和加入国际条约、组织的情况,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情况;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保护知识产权重大典型案例及启示;各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承担的职责,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保护知识产权与鼓励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其发展方向;我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就。
  三、组织协调
  宣传周活动由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发起单位组成组委会,负责组织并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各项活动要统一使用宣传周标识。
  四、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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