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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附2:
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入/出库联系单

                                  编号:

┌────────────┬──────────────────────────┐
│  联系事由      │ 1.入库  2.出库  3.变现后再次入库      │
├────────────┼──────────────────────────┤
│  申请入/出库单位名称│                          │
├────────────┼──────────────────────────┤
│  申请入/出库单位地址│                          │
├──────────┬─┴───────┬──────┬───────────┤
│  申请入/出库数量│         │ 仓库名称 │           │
├──────────┴─────────┴──────┴───────────┤
│联系出人库单位联系电话:            传真:            │
├───────────────────────────────────────┤
│大连商品交易所初审意见:                           │
│                                       │
│                                       │
│                               签字印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
├───────────────────────────────────────┤
│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意见:                           │
│                                       │
│                                       │
│                                签字印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联系单有效期限为30天、只作为办理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入/出库业务的联系 │
│     单据,不能作为入/出库证明。                     │
│  2.本联系单一式五联:                           │
│    第一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
│    第二联:大连商品交易所留存。                      │
│    第三联:指定期货交割库留存。                      │
│    第四联:申请入/出库单位留存。                     │
│    第五联:加工厂留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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