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植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三、实施机关:
  受理与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四、程序:
  1.申请单位应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目录见附1—1)。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推荐和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4.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审核情况,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和大连商品交易所。
  五、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的决定。

  附1—1:申请单位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进口大豆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登记备案表;
  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指定期货交割库的平面图及相关照片;
  5.出入库程序;
  6.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附1—2
进口大豆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登记备案表

┌─────────────────────────────────┐
│       进口大豆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登记备案表         │
│                                 │
│                                 │
│       指定期货交割仓库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
│       指定期货交割仓库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       │
│       指定期货交割仓库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_       │
│                                 │
│             年  月  日             │
│                                 │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