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植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三、实施机关:
受理与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四、程序:
1.申请单位应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目录见附1—1)。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推荐和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4.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审核情况,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和大连商品交易所。
五、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的决定。
附1—1:申请单位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进口大豆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登记备案表;
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指定期货交割库的平面图及相关照片;
5.出入库程序;
6.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附1—2
进口大豆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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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大豆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登记备案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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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期货交割仓库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
│ 指定期货交割仓库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 │
│ 指定期货交割仓库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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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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