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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2005年12月22日 国质检动函[2005]100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合理引导企业进口大豆,活跃和规范大豆期货市场,总局批复大连商品交易所在大连、南通、日照、深圳4个口岸设立了进口大豆期货交割仓库。为规范进口大豆进出期货交割仓库的检疫监管,现将《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

  为规范我国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疫情传入,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管要求。本监管要求适用于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入境并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期货交割业务的大豆商品。
  一、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的确定
  1.设立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的口岸,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提出,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作为期货交割大豆指定入境口岸。
  2.在指定入境口岸所在地的仓储库点经大连商品交易所推荐,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作为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的申请。
  3.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进口大豆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申请要求与程序”(附1)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批准为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
  二、进口大豆进入期货交割库
  进口大豆进入期货交割库按如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1.用于期货交割的进口大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进口大豆到达口岸后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期货交割库。
  3.用于期货交割的进口大豆进入交割库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报“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出/入库联系单”(附2)(以下简称联系单),经大连商品交易所初审,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同意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凭“联系单”到指定期货交割库办理大豆入库手续。
  4.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根据“联系单”办理进口大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入库数量等有关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入期货交割库的大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不得调出期货交割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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