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记录仪类型
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须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
2.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温度的校准
3.1.校准必须用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准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条款3.1中方方法对果温探针进行校准检查。
4.温度探针的安插
4.1.包装好的果实须在输出国官方检疫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托盘下和托盘周围有足够的气流空隙;
4.2.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1号探针(果内)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2号探针(果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约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探针(果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约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所有探针必须在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授权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5.集装箱的封识
5.1.由经授权的输出国官方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官员开启。
6.温度记录及处理确认
6.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从输出国到中国第一停靠港海运期间进行冷处理。
6.2.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