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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西班牙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通知

  柑橘包装前要经过人工选果,剔除有缺陷的果实,并杀菌、水洗、烘干、打蜡等工序。
  输往中国的柑橘与不向中国出口的柑橘应当分开单独包装和储藏。
  第五条 输华柑橘的每一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清楚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用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
  输华柑橘的包装应采用符合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在运输途中,输华柑橘须在制冷集装箱内进行针对地中海实蝇的冷处理。冷处理指标为果肉中心温度1.1℃持续15天,或1.7℃持续17天,或 2.1℃持续21天。
  冷处理设施须经中方考核认可,冷处理操作规范见附2。
  第七条 议定书实施的前两年中,西方应按每批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柑橘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柑橘不得向中国出口。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可降低到1%。
  对每批经检疫合格的柑橘,西方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柑橘符合 2005年11月14日在马德里签署的《西班牙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西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核查。
  第八条 西班牙输华柑橘入境口岸为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和上海。
  第九条 柑橘到达指定入境口岸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和冷处理记录,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储藏或冷处理设施,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如发现石榴螟或地中海实蝇活虫,则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及时通知西方暂停西班牙柑橘输华。对于已到达目的港或正在运输途中的柑橘,中方将根据截获疫情的严重程度和西方采取的措施做出决定。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1中的其他中方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柑橘将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 (仅限于能够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情况),并视截获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对华出口柑橘的资格,中方将向西方通报原因。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1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向西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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