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西班牙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通知
(2005年12月12日 国质检动[2005]49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5年11月14日,我局与西班牙农渔食品部签署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西班牙农渔食品部关于西班牙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现将议定书的中英文文本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西班牙农渔食品部关于西班牙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西班牙农渔食品部关于西班牙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为使西班牙新鲜柑橘果实安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中方)和西班牙农渔食品部(以下简称西方)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西班牙向中国出口的柑橘果实种类为橙子(Citrus sinensis)、柠檬(Citrus limon)、柚子(Cit rus paradisi)和橘子(Citrus reticulata)。
第二条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须在西方注册登记,并且通报中方。但是,中方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必要的实地考查,并且可以核实装载水果运往目的港的集装箱和轮船货舱是否属实。
第三条 输华柑橘须来自石榴螟的非疫生产点(果园)。非疫生产点应按IPPC的有关标准建立,并经中方评估和确认。
在西方的指导下,输华柑橘的果园和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以避免或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见附1)的发生和危害。
应中方要求,西方将向中方提供上述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措施项目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四条 输华柑橘的包装、储藏、冷处理和装运过程,须在西方严格的检疫监管下进行,保证输华的柑橘不带有昆虫、螨类、枝、叶、土壤和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