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地区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6]2号)
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教委):
按照《
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2003]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5]19号)精神,现将《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是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应严格在《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不得选用《目录》以外的教材,更不得选用境外教材。
教材的选用工作要坚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以地(市)为单位进行;在少数民族和人口较少的省份,如不具备以地市为单位选用条件的,报我部备案后,可以省(自治区)为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可自主选用。
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要通过民主程序产生,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结果应予以公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区承担着验证课程标准和实验教材的任务,应尽可能使每种教材都有一定的实验范围,每个学科的教材在一个省内至少要选用两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使用量不得超过该科教材在本地使用量的60%。
四、必修课程应选用同一种版本的教材。选修课程可以选用适宜本地教学实际的不同版本教材。
五、教材选用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教材选用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地(市)教材选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要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教材选用工作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