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为加大兽药GMP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行为,保证兽药质量,根据《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我部自2006年组织开展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兽药GMP飞行检查(简称飞行检查)是对兽药GMP企业实施执法监督的检查形式,重点检查被举报、有不良记录以及有必要实施检查的企业。被检查企业必须接受检查,主动配合,不得拒绝。
二、我部兽医局负责飞行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GMP办)承担飞行检查组织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协助检查活动。
三、GMP飞行检查事先不通知被检查企业。参与飞行检查的组织和检查人员事前不得向企业通报消息。
四、我部兽医局与GMP办共同确定飞行检查的企业和检查项目。GMP办负责组织检查组,确定人选。并确定检查重点环节,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飞行检查组由2—3名GMP检查员组成,按GMP办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进行检查。
六、GMP飞行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兽药GMP实施状况。检查组应根据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以澄清事实、查找核实问题为原则,检查工作应有针对性。检查方案形成后应及时以电话等形式征得GMP办同意。
七、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应说明检查目的、项目,并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及有关数据核对工作。检查活动应根据《兽药GMP检查验收评价标准》,重点检查企业车间、仓库、检验室设备设施状态和运行状况;生产、检验、销售记录,物料采购和出入库记录、帐目,以及生产、检验人员实际操作和技能掌握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