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打击走私进口生物制品行为
各地要组织查处走私进口生物制品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规模化养殖企业,对未办理《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的走私疫苗,一律收缴销毁,依法查处,并查清走私疫苗供应链,走私线索要及时报我部组织深入查办。
(三)清缴禁用兽药
各地要对照《禁用兽药清单》和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加大查处禁用兽药和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工作力度,对兽药市场、医疗机构和养殖场(户)进行检查,特别将边远地区作为清查重点,清查出的禁用兽药全部销毁,并追根溯源,追查禁用兽药源头,依法严惩。
(四)规范经营使用行为
各地要对兽药经营点、养殖场(户)实施检查,重点查处非法经营使用假兽药、过期失效产品、拆零销售原料药、标签成分不明产品。
(五)严格兽药市场准入
各地要组织“零点行动计划”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重点检查未取得《兽药GMP证书》企业,凡非法从事生产活动的,坚决依法严惩。对已达标企业违反兽药GMP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各地要组织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清理活动,重点检查兽药经营、使用单位,清查出的违规标签产品监督销毁。从生产企业清查出的违规标签,要监督企业限期更换库存产品不合格标签。
(七)清查假劣兽药
各地要对照近两年我部公布的兽药质量通报,认真清查流入本辖区经营、使用单位的假劣兽药,收缴产品监督销毁,并依法对违法者实施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完善责任制和层级监督机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积极与当地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兽药打假协调机制,通力合作、协同作战。
(二)加大查处力度,净化兽药市场。针对制售假劣兽药违法犯罪分子造假手法多样化和行踪诡秘的特点,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在整治活动中要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加大兽药市场治理力度。要突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大案件必须做到查有结果,查有所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