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做好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各地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要求,搭建工作平台,通过召开招生洽谈会等多种形式为校际间合作提供服务。合作双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依法招生和办学。2006年要实现东部对西部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40万人。
四、认真组织实施跨省招生工作。充分发挥东部地区、中心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及就业优势,组织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跨省招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东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援农村,推动区域间职业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实行集团化、规模化、连锁化办学。
从2006年起,东部地区、城市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由招生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跨省招生学校和招生人数方案,于每年2月底前报我部汇总下达,由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安排招生。为对考生和社会负责,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未经公布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五、认真组织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工作。各地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纳入中职招生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可凭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通过注册入学方式自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和高中毕业进城务工人员),以就业为导向安排教学内容,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或培训。实行学历教育的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可采取工学交替、半工半读等形式,对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允许跨地区、跨省招生,允许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用人单位双方的协议约定,一年中多次组织招生。
六、各地要按照《决定》要求,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八亿元资金专门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奖学金。我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各地上一年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招生规模、东西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情况、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等,确定并安排各地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分配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