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交办、转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总局及所属各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涉及总局多个单位的重要信访事项;
(四)对转办、交办总局各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总局领导及相关单位反映信访信息;
(六)指导总局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访工作组织,确立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信访工作机制,并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单位信访工作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总局信访工作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对办理的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并负责将办理结果报送总局信访工作办公室;
(四)接受总局信访工作办公室对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七条 总局信访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总局各级信访工作组织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公布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访工作办理程序;建立相关的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反映情况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总局及所属单位提出信访事项:
(一)总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由总局任命、委派的所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三)总局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总局及所属各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