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信访条例》,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在征求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国家信访局意见的基础上,依据《
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国家体育总局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信访工作建设,依据《
信访条例》,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总局及所属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总局及所属各单位处理的活动;人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总局,依法由总局及所属各单位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畅通渠道,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领导,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
(五)信访工作责任法定的原则。
第四条 总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总局系统信访工作的总体部署,协调处理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协助总局领导处理重要信访工作。
第五条 总局信访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总局信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