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重点联系市场(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商建字[2006]20号)
为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分类指导,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交易方式、管理方式与制度创新,引导市场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结合2006年商务中心工作,我们对各地推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了严格筛选,经综合平衡,并认真听取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确定 48家商品交易市场(其中农副产品类28家,生产资料类20家,见附件1)为商务部重点联系市场(第一批)。
商务部与重点市场联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方式:
第一,着力推动重点联系市场升级改造。商务部将结合“双百市场工程”中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改造等重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扶持重点联系市场改善基础及配套设施,促进市场升级换代。
第二,建立方便快捷的信息互通渠道。商务部将通过文件、简报、报刊及相关网站等方式,向重点联系市场提供国家有关政策信息。重点联系市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向商务部反映其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应定期上报市场经营情况,于每季度10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重点联系市场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市场经营情况简要说明,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并抄报商务部。
第三、引导市场创新交易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商务部每年组织召开1—2次重点联系市场座谈会,总结推广成功的管理经验和交易模式,研究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结合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引导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委托代理、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促进重点联系市场交易升级。
第四、动态管理重点联系市场。商务部将根据商品交易市场发展情况,不定期调整重点联系市场名单,对不能正常经营、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报送经营情况的市场,将取消其重点联系市场资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联系市场的指导,深入研究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市场不断完善功能,规范经营秩序,实行经销商市场准入管理,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发挥重点联系市场引导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