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禁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挂靠
船舶挂靠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运输安全。我部曾于2001年对此进行过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近期船舶挂靠经营现象又有反弹现象。为此,部重申严禁船舶运输经营人出让其经营资格,接受船舶挂靠。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我部《
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确定的企业化经营方式,将其船舶的经营管理及安全责任纳入相应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管理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向船舶运输经营人讲明接受船舶挂靠的危害和相关法律责任,增强船舶运输经营人杜绝挂靠的自觉性。
三、加强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近来,我部多次发现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的企业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材料,其中多数是企业提供虚假的管理人员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已对这些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为切实加强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按照1号令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报部材料的真实性。今后对转报虚假材料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我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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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许可证号 │ │填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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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人员姓名│ │职务│ │被替换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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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新聘用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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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适任证书等级│ │
│ │ │ 及证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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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起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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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交通 │ │
│ 主管部门意见 │ │
│ │已查验原证,情况属实,同意转报上级机关备案。 │
│ │ │
│ │ │
│ │ 单位(盖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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