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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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