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2号)
《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15号)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申请换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须按照管辖范围,到原证颁发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城市电监办、区域电监局)申请办理。原证颁发地设立城市电监办的,向城市电监办提出申请;尚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提出申请。
二、换发工作于2006年3月1日开始,2007年2月底结束。从2007年3月1日起,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作废。届时没有换证的人员,须按照新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换发许可证:
1.按照原法定程序取得了原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原证的颁发时间在2006年3月1日《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之前;
3.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4.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章操作事故。
四、申请换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许可证;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1寸照片2张;
4.重大违章操作事故申明(未发生过重大违章操作事故可以不提交)。
五、在换发许可证的同时进行初始注册。以2006年3月1日为标准时点,原许可证有效期在3个月以内的,注册有效期为3个月;原许可证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3年之内的,按原许可证有效期注册;原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须按照《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续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