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23号)
经研究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对M2、M3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根据我国载客汽车行业总体特点,M2、M3载客汽车底盘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相关要求,承担信息备案、配合缺陷调查等相关责任,但底盘生产企业不作为召回责任的主体。
M2、M3载客汽车制造商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自2006年3月1日开始,2006年8月15日结束,信息备案相关要求参见《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和汽车召回信息的相关说明(见附件)。
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相关说明
1. M2、M3类载客汽车制造商应尽快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以便实施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
2. M2、M3类载客汽车制造商应提交底盘技术参数及底盘生产企业信息,并将“每台车辆的VIN”与该车所装备底盘的VIN号一同提交;
3. 车辆识别信息和车辆技术资料中描述的车辆型号应包括: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商标、中文车型名称和车型商业名称,并说明该车型生产和销售的起止时间;
4. 车辆技术资料应说明相关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型式及结构、工作示意图及元件布置图等;
5. 载客汽车底盘生产企业将所生产底盘产品的识别信息、车辆技术资料、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及车主信息按《规定》和《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文件的要求备案。其中,车主信息为使用该底盘客车整车制造商或其他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