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8号)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举报线索,对部分口岸旅客携带食品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一些旅客每日多次出入口岸、携带食品入境销售的现象,携带泰国产“红牛”饮料入境销售的情况尤为严重。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加强对入境旅客携带食品的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短期旅客,其随身携带食品以旅途必须应用为限,每日每种限1箱。超出限量的,将视为贸易行为,须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并按照有关规定查验中文标签,收取相应检验检疫费,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