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民航总局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六条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一)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
  口头申请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七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书面通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申请复议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书面申请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口头申请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在申请记录上注明收到日期。
  第九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