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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2号)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19)已经2006年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总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民航总局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民航总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民航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民航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民航省、区、市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所在地区管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民航总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空管局按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委托,以地区管理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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